DCS统一规定07-AMS&OPC
1智能设备管理系统
1.1功能要求
1.1.1智能设备管理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智能仪表设备组态、状态监测及诊断、校验管理和自动文档记录管理等功能。
1.1.2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读取系统连接的所有智能设备中的有效数据,应能自动完成系统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应能自动显示系统及设备的连接状态和诊断信息。
1.1.3智能仪表的状态信号和规格数据不应用于过程控制和检测。
1.1.4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应完全兼容标准智能设备的通信和数据交换。
1.1.5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应使用标准化的数据库和文件,并可采用标准化的设备描述文件。
1.2设备诊断
1.2.1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对连接的设备应具有诊断功能,应具有异常状态报警功能。
1.2.2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应能识别信号线路的短路和断路,并发出报警。
1.3配置原则
1.3.1智能设备管理系统维护操作站应根据智能设备数量配置,每台维护操作站管理的大设备数量不宜过2000台。
1.3.2智能设备管理系统维护操作站应兼做智能设备管理数据服务器。
2过程数据接口服务器
2.1.1过程数据接口(OPC)服务器作为高级应用或管理的数据接口,应能对DCS网络中的过程数据进行采集和传输。
2.1.2过程数据接口服务器应按操作分区或第三方应用服务器分别配置。
2.1.3过程数据接口服务器的网络接口带宽不宜小于1Gbps,其硬件应根据存储的数据量进行配置,充分满足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3软件配置
3.1控制和操作软件
DCS应配备全套的过程控制软件、过程检测软件和操作软件,软件的容量应按设备的大配置配备。
3.2工程组态软件
3.2.1组态软件应具备在线修改和下装组态数据的功能。
3.2.2DCS系统软件及组态软件应支持离线组态和调试。
3.3操作系统及工具软件
DCS应配备全套的操作系统软件及必要的工具软件。
3.4软件版本
3.4.1DCS软件应为经过测试的成熟版本。
3.4.2严禁使用未正式发布的测试版软件。
3.5软件授权
3.5.1DCS所有相关软件都应为经过授权的正式版本。
3.5.2包括备用设备在内的所有硬件都应能在不受软件授权限制的情况下同时使用,当软件的使用需要授权时,DCS供货商应提供统计计算方法,并根据用户需求统计计算数量。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软件,DCS供货商应按用户的实际需求免费补足。
3.5.3软件授权的数量应留有至少20%的余量,软件的授权监控点数应不少于项目大点数的1.5倍。